纵观美国历史,一直都有员工和公司外个人“举报”(“吹哨”)公司的不良行为,尤其是影响广大公众的行为。举报行为类似于足球或篮球比赛中的裁判员吹哨斥责违反比赛规则的球员。
在企业中,举报最常围绕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本世纪初安然(Enron)和世通(WorldCom)公司的会计丑闻之后,财务不当行为的重要性又有了新的提升,这种行为不仅仅包括会计准则应用方面存在的合理意见分歧,而且还涉及公司高管的欺诈,以及类似欺诈的行为。这些丑闻促使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OX)的通过,该法案至今仍为鼓励和保护举报人提供基础。该法案特别保护举报人免遭报复(如解雇或降职)。
2008 年金融危机后出台的《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更进一步,实际上是以经济利益激励举报人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举报不良行为。如果涉案罚款超过100万美元,举报人可获得成功追回资金的10-30%。
虽然《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和《多德-弗兰克法案》的规则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制定的,但私营公司采取并实施自己的举报人制度也是可取方案。制度内容可以包括举报不当行为的保密程序,释明为举报人提供的保护,并鼓励员工挺身而出,不必担心遭到报复。
并且,公司应设立实际的热线电话或采取其他方法,让员工以保密或匿名的方式举报可疑的不法行为。公司也应采取独立的(有时是独立的第三方)举报渠道。
当热线电话接到举报时,负责法律或合规工作的专员应迅速、彻底地调查此事。对于展现公司认真对待举报而言,此举至关重要。因为这不仅能提高公司士气,还能为公司在法院或监管机构前提高声誉。
举报人有权实时得知详细信息,具体应包括调查方案、调查结果和纠正措施(例如对涉案人员采取纪律处分),并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该流程与其他业务流程一样,应不断加以审核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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