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大家阅读我的新一期《中国科技法律简报》。这一年来,我在一家科技公司内部工作过,也接触过许多科技客户,相信我,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情况千差万别。特别是,有一种有时甚至不被认为是知识产权的类型——商业秘密。
与我合作的大多数公司一般都会明智地进行必要的商标和专利注册。但无法注册的知识产权怎么办?
从表面上看,是的,大多数公司一般都会在商业协议中加入标准的保密条款,或者在共享技术信息后让合作伙伴签署一份保密协议,但也许是在签署全面协议之前。
但是,像保密协议这样的基本文件对商业机密的保护作用有限。
请记住,这些有效措施的顺序不分先后:
(1)让员工获得高薪、快乐和适当的激励。合伙人也是如此。如果员工或合伙人觉得薪酬过低,就会更倾向于认为他们(部分)在公司创造的知识产权是他们的,而不是公司的。
(2)制定保护商业秘密的内部政策。就个人而言,这有助于让员工牢记这一点。另外,请记住,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你知道的,只有当你能证明你正在尽最大努力保守商业的秘密时,商业秘密才是商业秘密!如果你没有制定任何政策,那就无助于你日后说服法庭,让法庭相信,脱离公司的有价值信息本不应该脱离公司,而且信息的接收者必须停止并停止使用这些信息。如果你没有健全的政策和安全措施,那么这些商业秘密到底有多大价值?法院会持怀疑态度。
(3)同样,除劳动合同外,还要确保员工签署保密和发明转让协议。尤其要确保顾问(独立承包商)明确转让其创造的知识产权。保密协议不仅保证信息不泄露,而且要在离职后不使用信息方面格外严格。公司经常会在员工离职前的最后一刻怀疑他们会去为竞争对手工作,即使他们说要花更多时间陪伴家人。在这种情况下,我通常会建议客户,在没有竞业禁止条款的情况下,他们仍然可以将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作为一个诱饵,防止他们在离职后做出过多的伤害行为。
(4)为此,提醒新雇主老员工对你负有义务。我经常发现,法务与法务之间的讨论大有裨益,例如,一家公司的总法律顾问与竞争对手的总法律顾问建立关系后,就可以拿起电话亲自告诉他们自己很担忧机密信息的使用。
(5)立即终止与员工的所有接触,尤其是当员工在工作困境中离开时。
(6)与离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提醒他们离职后仍有义务为公司商业机密保密。
(7)签订保密协议,允许你在事后将事情标记为机密(例如,信息披露后30天内在电子邮件中总结)。请记住,许多保密协议只有在你发送信息时明确“标记”为机密信息时才会起作用。除非你准备辩称某些东西本质上就是保密的(而你的保密协议允许你这样做),否则为什么一定要在时机成熟时进行辩解呢?
(8)是的,商业秘密很容易被忽视,也很难执行(尤其是当我们谈论的是员工头脑中的残存知识时)。但是,如果你没有合同,你甚至连上法庭的机会都没有。而且,早在上法庭之前,双方就都明白,将共享有价值商业信息写下来的过程具有道德价值。在任何地方,包括在中国,这都是讨论的起点。
(9)在员工之间划分IP访问权限。严格按照“需要知道”的基础,在不过分影响协作的情况下,尽可能在各办公室之间划分和隔离访问权限。这样,就不会有一个员工知道整个宇宙的代码、设计等。
(10)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制造端)合作伙伴——从你找到并审查过的不同合作伙伴那里采购,而不是从现有合作伙伴推荐的合作伙伴那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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